1、畜禽应以有机饲料饲养。饲料中至少应有50%来自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或本地区有合作关系的有机农场。饲料生产应符合本部分第4章作物种植的要求。
2、在养殖场实行有机管理的第一年,本养殖场饲料种植基地按照本标准要求生产的饲料可以作为有机饲料饲喂本养殖场的畜禽,但不能作为有机饲料出售。
3、当有机饲料供应短缺时,允许购买常规饲料。但每种动物的常规饲料消费量在全年消费量中所占比例不得超过以下百分比:
(a)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0%。
(b)非草食动物(以干物质计)15%。
畜禽日粮中常规饲料的比例不得超过总量的25%(以干物质计)。
出现不可预见的严重自然灾害或人为事故时,允许在一定时间期限内饲喂超过以上比例的常规饲料。
饲喂常规饲料须事先获得认证机构的许可,并详细记录饲喂情况。
4、必须保证反刍动物每天都能得到满足其基础营养需要的粗饲料。在其日粮中,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所占的比例不能低于60%(对乳用畜,前3个月内此比例可降低为50%)。在猪和家禽的日粮中必须配以粗饲料、青饲料或青贮饲料。
5、初乳期幼畜必须由母畜带养,并能吃到足量的初乳。允许用同种类的有机奶喂养哺乳期幼畜。在无法获得有机奶的情况下,可以使用同种类的非有机奶。
禁止早期断乳,或用代乳品喂养幼畜。在紧急情况下允许使用代乳品补饲,但其中不能含有抗生素、化学合成的添加剂或动物屠宰产品。哺乳期至少需要:
(a)猪、羊,6周;
(b)牛、马,3个月。
6、配合饲料中的主要农业源配料都必须获得有机认证。
7、在生产饲料、饲料配料、饲料添加剂时均不得使用转基因生物或其产品。
8、禁止使用以下方法和产品:
(a)以动物及其制品饲喂反刍动物,或给畜禽饲喂同科动物及其制品;同科动物
(b)未经加工或经过加工的任何形式的动物粪便;
(c)经化学溶剂提取的或添加了化学合成物质的饲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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